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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0950036261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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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出勤簽到(退)或電
    腦刷卡,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職員,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或因公出差、因故請假
    者外,均應遵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事
    主管尤應於下班前或其他適當時間注意查勤。
三、職員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以集中一處辦理為原則,但因辦公場所
    分散或派出外地辦公者,得分別行之。
四、各機關均應設置簽到(退)簿或電腦差勤管理系統。
五、各機關簽到(退)或電腦刷卡,均應由人事單位指派專人管理。
六、各機關派出部分職員駐外辦公者,應各指定人員負責管理簽到(退)
    或電腦刷卡,並每月應將管理情形陳報主管長官核章後送人事單位彙
    辦。
七、各機關職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
    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臨時奉派公出,
    經該管主管長官證明者視為公出。因偶發事故缺勤,經該管主管長官
    核准補假者,視為請假。
八、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如發現有遲到、早退、曠職情事時
    ,應隨時處理加蓋章戳,並於每月月終將差假勤惰情形登記於「差假
    勤惰記錄卡」。前述「差假勤惰記錄卡」並得以電子表單方式產生。
九、曠職人員應予按日扣薪,曠職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
    滿八小時為曠職一日,再予扣薪。各單位之屬員在同一年度內曠職處
    分三人次以上時,其主管應連帶受警告之處分。
十、各機關使用簽到(退)簿人員,應簽全姓名或全名均可,惟不得僅簽
    姓或僅簽名字中之任何一字。
十一、各機關應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如發現代簽代刷卡或預簽情
      事,除本人應予曠職處分外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卡人員應視其
      情節予申誡或記過處分。
      各機關管理勤惰人員應於每月月終編列差假勤惰情形統計表,陳機
      關首長核閱。
十二、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須依照本要點規定,切實負責辦
      理,本府並得指派人員隨時查視,如經發現未按規定處理,人事主
      管及承辦人員均應予以處分。
十三、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公出或請假時,應由人事單位派員
      代理。
十四、職員公出或請假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代理職務,並於差假單註明
      。至因緊急公務或事故未及辦妥差假手續,於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需通知管理簽到(退)或電腦刷卡人員登記,並應補辦差假請示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