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事宜,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議後訂定本準則。 前項聘約事宜,除教師法及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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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本準則,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提昇教育 品質、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配合學校及地方需要,訂定學校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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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各級學校教師聘約之內容,應符合本聘約準則之規定。 前項教師聘約,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內修改,應於修改完成後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教師,教師得重新簽訂聘約,其聘期與原約同。 學校教師會對協議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得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與學校 協商處理。但教師個人對聘約內容有爭議時,得依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與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提出申訴或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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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教師受聘時,得請求學校發給教師相關法令及已通過施行之學校章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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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聘期、權利與義務、違約罰則、聘約修改、訴訟管轄 法院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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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教師之續聘,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召集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之並於 做成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相關決議結果或發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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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教師聘約之起訖日期應依下列規定配合學年度訂之。 一 初聘以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 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當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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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學校所訂各項章則,凡與教師或學生之權利、義務有關者,應經校務會議 討論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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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學校及教師於上班時間應維持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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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教師於聘約間有從事教學、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學校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意外,應配合參加 。但是在非上班時間辦理時,應先與教師協商,學校依有關法令辦理補休 、獎勵、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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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教師授課科目(課程)應依課程標準(綱要),以專業專才、平等原則及 學校實際狀況妥適編排。授課時數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其上下限時數 之編配原則與未盡事宜,應經校務會議充分討論後訂定授課原則,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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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編制表所訂之行政職務應辦事項,如請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協助辦理, 應協商取得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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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學校之行政或活動應以學生為主體,不得影響正常教學。 教師有教學與輔導之義務,學校行政單位應予支援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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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教師對於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之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 教師應本專業知能及有關規定進行評量。 前項之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質疑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接獲學生法定代理人投訴,由學校召集相關人員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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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學校對教師之行為或教學有意見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列舉事實通知教師 提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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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之;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 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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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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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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