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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本縣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肯定其力爭上游、超越障礙之表現 ;並激發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之關懷與重視,特訂定傑出身心障礙 就業者選拔及表揚要點,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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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標準: 凡縣內身心障礙人士,符合左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 障礙同胞楷模者,經推薦得選拔為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 (一)積極進取,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二)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三)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四)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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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方式: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等得推薦候選人, 各推薦單位應將候選人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資料詳述於推薦表中; 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候選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二)候選人以往得獎之獎狀或傑出成就等有關資料影本(所送資料概不 退還,請自行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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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選程序: 由主辦單位所組成之評審小組,就推薦單位所推薦之候選人予以詳細審 查,就推薦候選人中擇優評定十人為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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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 凡經核定為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配合本縣員工月會或大型活動等,會 中頒發獎狀或獎座等,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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