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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選拔及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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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本縣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肯定其力爭上游、超越障礙之表現
    ;並激發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之關懷與重視,特訂定傑出身心障礙
    就業者選拔及表揚要點,以資鼓勵。
二、選拔標準:
    凡縣內身心障礙人士,符合左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
    障礙同胞楷模者,經推薦得選拔為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
(一)積極進取,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二)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三)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四)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三、推薦方式: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等得推薦候選人,
    各推薦單位應將候選人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資料詳述於推薦表中;
    並應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候選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二)候選人以往得獎之獎狀或傑出成就等有關資料影本(所送資料概不
      退還,請自行留底)。
四、評選程序:
    由主辦單位所組成之評審小組,就推薦單位所推薦之候選人予以詳細審
    查,就推薦候選人中擇優評定十人為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
五、獎勵方式:
    凡經核定為傑出身心障礙就業者,配合本縣員工月會或大型活動等,會
    中頒發獎狀或獎座等,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