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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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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降低環境衝
    擊,針對本縣都市計畫區內零星工業區毗鄰土地依據「都市計畫工業
    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申請辦理都市
    計畫變更案件之審議,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二、基本條件
(一)應符合「處理原則」規定,並備具必要文件。
(二)為避免工業區分散發展,申請變更案件其原廠地面積與擬變更範為
      不得過於零星。
三、捐贈回饋
(一)依「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應提供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二)為利都市計畫執行管理,依「處理原則」規定應贈與地方政府作為
      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土地,經申請人依「處理原則」
      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申請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且經本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並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者,其審定之回饋代
      金應於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繳納。
四、基地配置
(一)依「處理原則」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者,除應依該原則第五點第三款
      規定,於細部計畫書圖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之外,並應於細部計畫書圖敘明變更計畫範圍完成使用之土地使用
      、交通動線、停車空間、防災規劃、隔離綠帶等規劃內容。
(二)依「處理原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
      務設施之土地應留設之周邊隔離緩衝綠帶寬度至少應為二公尺以上
      。
五、計畫書內容
(一)應於計畫書案名及內容載明該案變更計畫係專供原有廠地設廠廠商
      專用。
(二)應於計畫書補充說明原零星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就鄰近工業區土地開闢使用狀況以及鄰近地區是否確已無工業區
      土地可供擴建等資料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