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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450167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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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
    ,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爰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
    市)民代表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僱用及
    約僱之現職人員(不含校長、教師)為適用範圍。

 
三、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
    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
      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除由各單位提報之優異人員或曾獲激勵員工創
    新變革獎勵者遴選外,應優先考量各機關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四、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考績(成、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核)或職務評
      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處分。
 
五、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選拔五至九名,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
    良事蹟從嚴審議,兼顧官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未曾
    獲選為行政院或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查明有無第三點各款情事
      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確實評審,以作為審議時參考
      。
(二)本府對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參議及秘書五人
      至七人組成初審小組審查,初審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再將審查結果彙提本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參與審議。審定人數以不超過九名為原則,並優先從中(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擇最優遴薦參
      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同時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
      分別接受各主辦單位表揚及獎勵。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之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得由各該監督(管轄)
      單位(機關)主動遴薦。
(四)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本縣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案件時,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審議,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
      議。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報縣長核定。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由所在機關(學校)遴選,檢具推薦表及有關
    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報府審議。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縣長頒給獎狀及獎金,獎金額度依據每年財
    務狀況及預算編列情形,配合選拔人數彈性分配,每人最高新臺幣五
    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利用集會公開頒獎表揚,並將其事蹟函送各
    機關,其公假五日,應自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
    ,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銷其
    推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
    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
    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獲選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構)應自其
    情事發生後函送本府並繳還領受之獎狀,再由本府函送銓敘部登記備
    查:

  (一)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二)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
      戒處分判決確定。

 
十一、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