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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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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應不得小於
    一個街廓;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
    參考。
二、工業區變更案件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為原則。但捐贈之
    可建築土地,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後,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
    納,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三、捐獻代金之數額,由彰化縣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
    下列公式計算之,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一點四
    倍。
    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
    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
    可建築土地面積。
四、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且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
    相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
    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容積率×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變更前工業區面積-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五、工業區變更後獎勵容積、移入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之合計,不得大於
    基準容積(變更後可建築土地面積乘以前項工業區變更後容積率)之
    零點五倍。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工業區變更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之比例,未達「都市計
    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非有特殊
    理由,其基準容積應予降低。
七、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考量補充該主要計畫
    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並依「彰化縣都
    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八、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並敘明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
    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展期或回復為工業區
    ,且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以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