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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管理,提高 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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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受考人如下:
(一)約聘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各機關(學校)提列考試分發或現職人員辦理留職停薪所遺之職缺,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人員,不辦理平時考核、年
度(另予)考核;惟是類人員仍得辦理平時考核之獎懲,且有第三點第
四款專案考核之事由,應隨時辦理之。
考核年度內分別擔任約聘、約僱人員之年資不得合併辦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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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平時有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各機關學校於每年 五月及十月由直屬(單位)主管就其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工作態 度各考核一次,平時考核資料由各機關(單位)自行留存並作為年 度(另予)考核評分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年度終了時考核其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辦理之考核。 (三)另予考核:年度內聘(僱)用至當年度終了未滿一年者,辦理之考 核。但於十二月一日前離(辭)職或次年度不續聘(僱)者,不辦 理考核。 (四)專案考核:受考人於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其行為違反法令禁止規 定情節重大或有契約應解聘(僱)情事,得隨時辦理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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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另予)考核應由單位主管就受考人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工作 態度等三項加以考核: (一)工作績效(占五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2.時效:是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3.方法: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理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二)品德操守(占三十分): 1.廉政:是否廉潔自持,不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摰。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三)工作態度(占二十分): 1.勤惰:是否依規定時間上下班,熱忱任事,無遲到早退。 2.團隊精神:是否具有團隊精神,對機關(單位)有高度認同感, 能與同事互相合作完成任務。 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參照本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辦理,並得互相抵銷,其獎懲結果列入前項年度(另予)考核參考, 受考人之獎懲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受考人違失行為符合本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有關記 過之標準,且其行為致嚴重不良之後果者,得核予記一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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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四)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致影響業務之推動。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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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 (六)曠職繼續達四日或年度內累積達十日。 (七)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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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考人考核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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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考人年度考核等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如獲核准,得優先續聘(僱)。
(二)乙等:得不續聘(僱),惟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如獲核准,各機關(
學校)得視業務推動之必要性以原薪點續聘(僱),惟暫續聘(僱)
三個月作為觀察期,並於三月底前再辦理專案考核,如考核成績未
達甲等者,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次年度應不予續聘(僱)。
約聘人員考核甲等並獲續聘者,得依計畫核定之等級晉一階並自次年
一月一日執行。但聘(僱)人員之經費來源係中央計畫補助,且另訂有
晉(薪)階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規定。同年度內以晉一階為限,已敘
至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再晉(薪)階。
年度內於不同機關任職之年資不得併計參加考核。年度內於本機關轉
聘較高職等(職務)且已支較高薪點之約聘人員,轉聘之職務未整年
任職,考核甲等並獲續聘者,不得再晉(薪)階。
考核甲等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晉(薪)階。
前項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
約僱人員考核甲等並獲續聘(僱)者,均不晉(薪)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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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考人另予考核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如獲核准,得優先續聘(僱),並以
原薪點續聘(僱)。
(二)乙等:得不續聘(僱),惟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如獲核准,各機關
(學校)得視業務推動之必要性以原薪點續聘(僱),惟暫續聘(
僱)三個月作為觀察期,並於三月底前再辦理專案考核,如考核成
績未達甲等者,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次年度應不予續聘(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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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有具體事實,應辦理專案考 核: (一)有第六點第二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二)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 (三)行為違反法令禁止事項且情節重大。 (四)違反契約,有應解聘(僱)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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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案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受解聘(僱)、不予續聘(僱)人 員,應依規定辦理業務移交及離職手續: (一)專案考核如受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不得與平時考核之獎懲相抵 銷,並應予解聘(僱)。 (二)受考人應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懲處令之次日起解聘(僱)。 (三)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九點第二款辦理專案考核之受考人, 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自年度四月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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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考人於年度內受聘(僱)用未及於參加考核,由服務單位逕簽核 ,並陳機關(學校)首長核定次年度續聘(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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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程序: (一)年度(另予)考核:服務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初對受考人之工作 績效、品德操守及工作態度等三項評擬考核等第,並分別繕造續 聘(僱)人員名冊及不續聘(僱)人員名冊,送交人事處(單位 )彙整並辦理年度(另予)考核,遞送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機 關首長核定。 (二)專案考核:受考人有第十點各款規定之情事,服務單位應簽核並 將佐證資料送交人事處(單位)彙整,遞送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陳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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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之考核應依本要點辦理, 陳機關(學校)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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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僱用之臨時約聘人員準用本要點約聘人員
之考核規定; 臨時約僱人員及各級學校僱用之約用護理人員準用本
要點約僱人員之考核規定辦理考核,惟有關解僱事宜應依訂定之契
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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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聘(僱)用之約聘(僱)人 員,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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