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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複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 件,以確保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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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並由本府建設局同意備查 之案件為執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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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專業檢查人」,為建築師、專業技師或專業機構檢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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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核發申報結果通知書之日起至複查完竣期間不得逾越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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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核發申報結果通知書後,原則於每週一 分配抽查案件,每週五彙整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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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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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查案件應於現場複查,本府建設局應於三日前通知申報人及專業檢 查人員會同到場檢查,無故缺席者,視為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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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複查結果為不合格者,應於會勘紀錄述明違規事項及責任歸屬,由 申報人及專業檢查人員簽名確認並依「彰化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違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辦理。該營業場所由該專業檢查 人重新檢查,並於一個月內將檢查結果向本府建設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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