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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考試院「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行政 院一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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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之獎勵及表揚,由各主辦機關辦理。 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成績結果,各主辦機關對於達成目標且表現 優良之機關(團體、單位),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辦理各項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必要時得分組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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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之獎勵由各主辦機關核發等值禮品(商品禮 券),而禮品(券)之核發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每一項(次)評比或活動,所有獲獎團體之獎勵總額度,不得超過 主辦機關原訂計畫之獎勵總額度。 (二)每一獲獎團體之獎勵,僅得核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等值禮品(商 品禮券)。 (三)每一項(次)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 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如需發給超逾上開規定比率之獎勵者 ,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支給,惟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分組舉行者,得依各分組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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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辦機關辦理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應依撙節、覈實及避免寬 濫之原則,優先考量運用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先陞遷等獎勵方式 激勵員工。如仍有核發等值禮品(券)做為獎勵方式之必要者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於評比或活動計畫內容詳述評比項目、評分方式(內 容)、得獎名額及獎勵額度,並簽會機關內之人事及主計單位,必要 時得召開評審會議確認獲獎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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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主辦機關為核發業務績效評比或競賽活動之獎勵,應組成評審小組 審議,再陳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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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主辦機關核定獲獎機關(團體)後,依規定核予禮品(券)外,亦 得製作獎狀(座),並於適當場合公開頒發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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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本要點所需獎勵以及表揚經費,由各主辦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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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得準用本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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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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