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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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縣庫集中支付,依據彰化縣縣庫 支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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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政府及縣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一切經費及其 他款項之支付,除合於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 條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均依照本程序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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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由本府通知財政處及審計部台灣 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 據。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經核定修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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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預算案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條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需辦理支用時,得依扣除專案動支後數 額,編列「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先行覈實分配三個月暫列數 ,函送財政處據以辦理支付,如三個月屆滿預算案仍未完成審議,則 再重新辦理暫分配。 各機關學校於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其經常支出預算需辦理支用時, 得依該科目扣除專案動支後數額,除考績獎金及加發工作獎金核實支 付外,其餘按全年度歲出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辦理支付,但不得超 出其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其資本支出預算,為因應事實需要須 辦理支用,且該項預算已分配於急需動支之月份,得函請財政處先行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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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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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付之處理 |
第 一 節 簽證人員責任及印鑑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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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 下簡稱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負 責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 定之期間、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 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領用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事實必需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當科目辦理。 (四)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法規、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外,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支 付金額須受該基金存入縣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者,並不得超過該項 結餘數。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 證所列者相符。 (六)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本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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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一份,備函送財政處以備驗對 ,簽證印鑑遇有更換時,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學校備函檢附新印鑑卡, 敘明更換原因,並註明舊印鑑停用日期及新印鑑啟用日期,送財政處 辦理更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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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證人員遺失簽證印章,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將遺失時間及原因函告財 政處,並照上項規定更換新印鑑,但對其已簽證之支付款及轉帳憑單 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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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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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學校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完 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送財政處辦理支付。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 票或由支用機關學校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者,支用機關學校應 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具領取支票憑證交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員 ,持赴財政處核對換領縣庫支票。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 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左下方空白處,加蓋支用機關學校領取支票專用 騎縫章,以備財政處核對。支用機關學校遺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 人或支用機關學校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遺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 規定處理: (一)支用機關學校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處以前遺失,應迅即 通知財政處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付款憑單(另編憑 單號碼),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關學校未即時通知掛失 止付,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學校負責。 (二)受款人或支用機關學校指定領取支票人員遺失領取支票憑證,應迅 即通知財政處掛失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交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 機關學校指定之領取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原支用機 關學校補發領取支票憑證(另編憑證號碼),出具證明加蓋簽證印 鑑,一併持向財政處驗明支付,如未即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 失時,其責任由遺失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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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學校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而分在數個業務 計畫支付者,得予併開一單,另附支出科目清單;同一筆支付款項 有數個受款人時,亦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為縮短兌付時限及減少支票流通,各機關學校支付款項,非屬代發 性質款項者,應以交代理縣庫銀行統一代理匯款為原則,即存入受 款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全銜(含分行、支局)、帳號及戶名應書寫齊 全。 前項交代理縣庫銀行統一代理匯款,指定兌付代庫銀行名稱欄一律 為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三)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端正書寫詳明填列,其受款人、金額不得塗 改,其他各欄如經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 簽人簽證印鑑。 (四)科目名稱及編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算內之支付,應按縣總預算內所列各該機關學校之歲出預算科目 中「款」「項」「目」填列,但為執行及控制需要,經於歲出分 配預算註明應使用「節」之科目別,或僅須分至「項」為止者, 得予變更。 2.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項原存入縣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定支 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目編號應照核定科目編號填列。 (五)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接書寫勿留空隙。 (六)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並確係直接付與 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受款人自領或得由支用機關學校指 定人員領回轉發之款項,得免填受款人地址。 (七)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支出之實際用途, 例如:「人事費—×月份薪津」、「業務費—郵票」、「設備及投 資—新建××工程第×期工程款」、「業務費—旅費」、「額定零 用金」、「撥還零用金」。 (八)縣庫支票領取方式應依受款人意願勾註。但付與廠商款項,除特別 規定者外,不得由支用機關學校指定人員領回轉發。 (九)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 (十)各機關學校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人姓 名及名稱及地址,分別編製付款憑單,但扣繳之款必須由各機關學 校將縣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應勾註 由支用機關學校領回轉發。 (十一)受款人要求簽發劃線或禁止背書轉讓之縣庫支票,應在「特別記 載事項」欄勾註。 (十二)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之支用機關學校簽證人員之 簽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鑑相符。 (十三)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其他特別記載事項,如係退休金應 加註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支付商民款項,應註明支付憑證(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號碼或收據)及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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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學校編製付款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或 名稱、地址、金額錯誤時,應以最迅速方法(如電話等)通知財政 處將原簽付款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重簽付款憑單送請辦理, 是項誤簽發付款憑單,如已簽縣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應由支用機 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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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付款憑單之科目編號、名稱或支出用途,如發現錯誤時,應由原編 製機關學校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財政處代為更正,由更正人員於付款 憑單上加註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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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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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學校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處辦理轉帳 。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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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學校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如有塗改,應在塗改處加蓋主辦 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 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編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編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 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合 計數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填明 。 (七)憑單上支用機關學校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 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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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學校編製轉帳憑單,於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以書面 或電話通知財政處更正,或將原轉帳憑單加蓋「作廢」章退還。財 政處業已列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學校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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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政處支付之處理 |
第 一 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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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財政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學校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 或各機關學校其他款項繳款書,應由支付科設置各機關學校歲出分 配預算餘額登記簿或各機關學校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分別登記,作 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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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財政處收到各機關學校當年度支出收回書或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時 ,應為增加原支用機關學校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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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支付科應定期或不定期,核對各機關學校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 及各機關學校其他款項登記簿之各項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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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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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支付科收到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 分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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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 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3.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或其他保管款,其支付應查對該項基 金或其他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4.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財政處簽具之憑證所列實際發 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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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記入各該機關學校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 或各機關學校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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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其 式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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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處填具付款或轉 帳憑單退回理由單,於單上所載有關項目勾註簽章後退還原編送 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將退還日期登入付款或轉帳憑單 登記簿: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 (二)簽證人員印鑑不符或簽蓋模糊。 (三)分配預算餘額不足。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五)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六)編號漏列或錯誤。 (七)預算科目編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八)用途漏列。 (九)受款人、金額漏列、模糊或變更塗改。 (十)大寫與小寫之金額不符。 (十一)受款人、金額以外各欄漏列、模糊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 (十二)所附清單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三)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四)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五)支用機關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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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縣庫支票之簽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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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支付科經辦人應按日向保管空白縣庫支票人員領取支票,依據審 核無誤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覈實順號檢發,在付款憑單支票號 碼欄填記支票號碼,並將支付科收件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 入簽開縣庫支票清單。當日結清,未使用之空白支票,應退還保 管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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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縣庫支票為便於管理,於票面一律加印「禁止背書轉讓」標幟。 其需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標幟者,應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 (一)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 營事業機構之縣庫支票,不得註銷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 標幟。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及其他依規定得代領轉發款項之縣庫支票, 得註銷平行線,不得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幟。 (三)郵寄之縣庫支票不得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幟,其金額在貳 萬元以上者,應加劃平行線二道。但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經 支用機關學校在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註明「請免劃平行線 」,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證印鑑證明者,得 依其註明辦理。 (四)縣庫支票應依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欄之勾註,加劃平行 線二道或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五)除前四款規定外,支票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支用機關 學校得在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內註記註銷平行線或註銷「 禁止背書轉讓」標幟。 因註銷平行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幟所產生之糾紛,由該 支用機關學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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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縣庫支票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應即作廢重行簽開,其受款人姓 名(名稱)、發票日期、指定之兌付銀行繕寫錯誤更改、註銷禁 止背書轉讓字樣或註銷平行線二道時,應在更改或註銷處加蓋原 印鑑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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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縣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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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縣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事項,詳細覆 核,經覆核無誤後,應在付款憑單上加蓋付訖日戳,其式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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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縣庫支票經覆核如有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應予註銷 作廢,重新簽開,並更正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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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簽妥縣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縣庫支票註銷申 請書,檢同原縣庫支票送支付科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 列入縣庫支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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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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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縣庫支票之封發應依付款憑單「領取支票方式」欄之勾註辦理,其 方式如下: (一)存帳:1 交台銀彰化分行匯存 2 郵寄金融機構 (二)自領:1 受款人領取 2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三)郵寄:1 寄受款人 2 寄支用機關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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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戶之縣庫支票,如採匯存方式處理者, 應填具存帳支票送件單,一併送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金融機構簽 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但其金融機構非設在縣政府所在地,得按 郵寄方式逕寄金融機構辦理。是項存入受款人帳戶之縣庫支票, 因故退回(匯)時,支付科應予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 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學校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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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為付款迅速、減少支票兌付時限,得將付款憑單彙整依批次簽開 縣庫支票,交代理縣庫銀行統一代理匯款。 辦理前項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 稱、帳號、戶名及金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資料檔,並於每批 次交付資料檔時,列印縣庫跨行通匯受款人清單,列明匯款件數 及總金額,依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縣庫支票,並於清單上加蓋 財政處長及科長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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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學校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於 完成簽章手續後,財政處應設置自領縣庫支票登記簿,指定專人 登記保管候領,並由保管人在付款憑單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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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學校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支付科經 核對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所蓋受款人 名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相符後,發給之。並在自領縣 庫支票登記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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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支用機關學校應將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名、 職稱、身分證號碼及啟用日期,備函送支付科,並於領發支票時 核對之。 前項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應由出納人員或機關 長官指定之人員擔任,不得由會計人員、約聘(僱)人員、臨時 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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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郵寄之縣庫支票,應填具縣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交郵局點收 ,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郵局簽證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是項 郵寄支票因故經郵局退回時,應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 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學校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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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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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支付科完成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二)應按期將付訖之付款憑單、轉帳訖之轉帳憑單於網站公告,供 編製機關下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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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支付科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陳報 財政處長核閱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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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支付科應按日根據各機關學校所送已簽發縣庫支票之付款憑單及 轉帳之轉帳憑單,產生「庫款支付日報表」,經財政處長核章後 ,分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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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支付科應按月於網站公告對帳單,內容包含各機關學校歲出分配預 算餘額登記簿及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供各機關學校下載辦理對帳 ,支用機關應於十日內將對帳結果送交財政處核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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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支付科應按月產生「庫款支付月報表」附具「未兌縣庫支票調節 表」及「未兌縣庫支票清單」,經財政處長核章後,分送主計處 及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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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支付科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縣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 發月報表,經財政處長核章後,送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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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支付科應按日根據總庫所送兌付縣庫支票彙報表及各分庫兌付縣 庫支票清單,暨各機關對帳回單加以核對調節,如有不符,應即 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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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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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 付銀行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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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由 支付科簽報財政處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或溢付款設簿轉列登記 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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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支付科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報案詳加 標註,簽報財政處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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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處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 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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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處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其 情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致損失庫款,其經過及 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處均應簽報縣長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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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簽發縣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政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按短付 金額補開縣庫支票予原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上加蓋「補付」 戳記,其補開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分別在有關欄 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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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縣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換發時,支付科均應在原付款憑單上加註 補發,或換發縣庫支票號碼及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戳,並登記縣庫 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通知原支用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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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縣庫總分庫支付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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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指定之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除依「縣庫支票退票理由單」 所列各款規定應予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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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指定之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與規定相符 後發給號碼牌,再核驗印鑑,查無掛失止付情事,經各級主管人 員核章後方可付款,付訖之縣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並 登記「兌付縣庫支票清單」三份,一份代作「兌付縣庫支票登記 簿」,留存備查,二份逕送縣庫總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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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指定之兌付銀行收到財政處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應 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通知單所蓋財政處印鑑。 (三)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止付,並於通知單回證聯上填註。至 X XX 年 XX 月 XX 日尚未兌付。 (四)已經兌付者,應將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在通知單回聯上填註 。(例如 XXX 年 XX 月 XX 日存入 XXXXXXX 帳戶或 XX 月 XX 日由銀行提出交換或 XX 月 XX 日兌領現金)。 (五)收到通知單後,應於二日內,將回證聯退還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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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縣庫分庫應於每日營業終了,將當日兌付縣庫支票總額填製二聯 式送金簿(臺灣銀行代理者,填製劃付報單),連同當日兌付縣 庫支票及兌付縣庫支票清單二份,一併送總庫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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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縣庫總庫收到前項縣庫分庫每日送來各件,經核對無誤後,應按 各分庫兌付縣庫支票之總額,彙填「縣庫存款戶」之支出傳票( 各分庫兌付縣庫支票及兌付各縣庫支票清單一份作附件)與各分 庫所填送之送金簿(臺灣銀行代理者,填送劃付報單)辦理轉帳 ,將兌付庫款列支庫帳,並列收各分庫代理機構所設「庫款收支 專戶」帳(臺灣銀行代理者,則列入聯行往來帳)歸墊,併將送 金簿回單聯核章後送還各分庫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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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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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除依照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第九 條規定外,其有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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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學校零用金之提領,應在核定限額範圍 內,於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有關業務費用科目項下 ,依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辦理領用,並指定專人保管, 不得作預算外之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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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各機關學校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並檢附零用金清單在支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送由財政處簽 開以各該機關學校之指定人員或各該機關學校零用金帳戶為受款 人之縣庫支票,將款撥還。是項簽開以支用機關學校之指定人員 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免劃平行線,但仍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 之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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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年度終了後,各機關學校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 之支出科目者,應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 送財政處辦理轉帳,並將原領用之零用金以原領用科目填具支出 收回書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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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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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 用之經費,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用機關學校應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月份分配數,一次或分 次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處簽開以該機關學校為受款人之縣庫 支票,付與該機關學校。 (二)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者,應由其上級或主管機關,按 照各該機關之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月份分配數,一次或分次簽具付 款憑單,送由財政處簽開以各該分支機關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 付與該分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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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財政處撥由各機關學校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規定支付程序 ,按支付科目列帳,如有剩餘時,應於規定縣庫收支結束期限內 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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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自行辦理支付之機關學校,其自行保管金額,依本府之規定,如 超過規定限額,應在縣庫設立專戶存管,當地無縣庫者,應存入 縣政府核定之代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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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總預算統籌支付科目及獎勵補助及捐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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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本縣預算內暨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所列獎勵、協助及補助支出,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於支付事實發生時一次 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開以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為受 款人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獎勵、協助及補助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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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退休金及撫卹金:依據核定案由有權簽章開付款憑單之原服務機 關學校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科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合法之受款人。 但支票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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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各項補助費之支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育補助費:比照人事費由有權簽開憑單之各機關學校彙案簽 開付款憑單送支付科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各機關學校領回轉發 。 (二)其他個案補助費:比照退休金撫卹金由有權簽開憑單之機關學 校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科簽開縣庫支票付與合法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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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務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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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由 各該支用機關學校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財政處簽開縣 庫支票付與債權人,但支票得由支用機關學校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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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縣總預算內所列債務支出,由本府統籌舉借負責債還者,依照契 約規定之償付本息時間,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 直接付與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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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歲出應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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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各機關學校歲 出應付款明細表,應副知審計室、財政處,並由財政處登入各機 關學校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是 項歲出應付款已經預付者,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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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各機學校註銷歲出應付款未支用餘額時,應由各該機關學校函知 主計處,並副知財政處及審計室,將該項未支用餘額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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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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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依規定應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而未列入縣總預算 者,其收入繳存縣庫存款戶時,應將縣庫簽收之繳款書第六聯送財 政處登記,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財政處並將該項資料 通知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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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前項所指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政 處、審計室。 (二)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律、法規、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 定者,應由該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政處依規定辦理支付,並通 知審計室。 (三)無支出分配預算及無特別規定之特種基金及一般保管款之支付 ,財政處應依各該基金及保管款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結存餘額, 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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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收支對列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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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者,收入應悉數解繳縣 庫存款戶,支付應依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及規定程序簽開付款憑 單送財政處辦理支付。但必須控制在收入能確切實現之範圍內辦 理,收入如不能實現或短收時,應相對控制支出,倘有超支情形 ,應由各支用機關學校負責收回。其不能收回者,財政處應在該 機關學校其他預算或下年度預算內扣抵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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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墊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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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各機關學校墊付款案,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政處登記,作為辦 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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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墊付款之支付應比照本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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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墊付款應由原請墊機關學校,依核定案之規定負責收回或轉正。 收回時,應簽開以「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並填具支出 收回書以原墊付款科目向代理公庫辦理繳庫收回,並由財政處依 據代理公庫之收回通知辦理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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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動支預備金及特別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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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之經費,應依規定重編歲出分配預算, 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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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特別預算比照專戶存管款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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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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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 ,以辦理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 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財政處簽開縣庫支票,由支用 機關領回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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