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
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支用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五條所稱主辦機關(單位)及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獲發獎勵金之民
參案件主辦機關(單位),得依本原則申請支用獎勵金。協辦機關(單
位)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單位)併同申請。
獎勵金之收支保管設置專戶管理,除運用於個人獎金支出外,應於各
該獲財政部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簽約滿三年始得開放申請。
獲財政部核發獎勵金之民參案件自簽約日起算三年內終止或解除投資
契約者,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終止或解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通知財政
部並副知本府財政處,依程序將該案件獎勵金繳回國庫。
本原則所稱民參案件,其定義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規定。 |
|
三、獎勵金應專款專用,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執行機關獎金或
個人獎金支出,其支用項目規範及運用額度上限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
點辦理。
獎勵金申請作為前項獎金支出者,由獲財政部核發獎勵金之民參案件
主辦機關(單位)自行依貢獻程度簽辦獎金核發事宜,其發給額度及審
核程序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並成立審議小組
審議通過,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核發。
獎勵金運用於赴國外行銷案件或觀摩優良案例者,應依彰化縣政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
四、各機關(單位)如有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經費需求,應於本府通知所
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擬具含預算明細之支用計畫,專
案簽奉本府核准。
各民參案件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其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
五百萬元為上限之額度,優先予該案件執行機關(單位)申請支用。
|
|
五、各機關(單位)申請支用獎勵金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後,應將核准公文
連同申請表影本送本府財政處,俾利控管獎勵金剩餘額度。 |
|
六、各機關(單位)申請獲准之獎勵金應自行依預算程序編列預算,以編列
申請獲准當年度預算為原則,最遲不得逾次一年度,逾期未納入預算
者,註銷其獲准之獎勵金,獎勵金留置專戶保管供往後年度申請使用
。
獎勵金於執行後如有賸餘或因故無法執行,各機關(單位)應將獎勵金
繳回專戶,供往後年度申請使用。 |
|
七、本原則未規定者,依促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支用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