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土地管理,維護市容觀瞻, 防止土地因空置衍生占用、衛生、治安等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閒置土地,係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土地管
理機關)經管尚未依計畫開發使用或處分之空置土地。 |
|
三、本要點所稱認養人,係指與土地管理機關訂有認養契約之個人、機關 團體及企業。
|
|
四、認養區域以綠化植栽為原則,應由認養人檢附植栽配置圖、植栽種類
(不得為有毒、有害、禁植之樹種)等文件,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
,由認養人自行辦理簡易綠美化,日後增植亦同。認養人倘須於認養
區域增設簡易設備(如照明、座椅等),應檢送計畫圖說等文件,經
管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始能施作。 |
|
五、本要點之認養,應簽訂認養契約(可參考附件一)並辦理公證,其認
養期間以三年一期為原則。公證費用由認養人負擔,公證書載明認養
人違反契約義務,應逕受強制執行。 |
|
六、 認養人認養縣有土地,其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自行負擔全部施作綠美化、整理維護
環境、簡易設備增設及養護等費用;如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
擔賠償之責。該等費用或賠償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土地管
理機關負擔。
(二)不得於認養土地上建築(經同意之簡易設施除外)、施設圍障、
設置攤販、廣告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供
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
(三)不得將認養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四)認養土地如有被其他人占用之情形,應即時通報土地管理機關並
負責協助處理。
(五)契約終止時,除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有助於土地管理維護之地上
物,認養人須出具願贈與該地上物之書面資料外,應於契約約定
時間內將土地騰空返還土地管理機關。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外,並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自前揭
約定日次日起至實際返還土地日期間之占用補償金予土地管理機
關。
(六)綠美化案件於訂定認養契約後,認養人應於適當地點設置或張貼
告示牌(可參考附件二)。
|
|
七、 認養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管理機關得隨時以書面
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認養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理由要求土地管
理機關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為。
3.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交還土地。
4.土地管理機關有收回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5.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
|
八、土地管理機關於認養人認養土地後,仍應盡土地管理權責,定期或不
定期派員勘查土地之使用情形,並製作勘查紀錄表。如認養人善盡管
理維護,土地管理機關得予獎勵或表揚。 |
|
九、本要點認養契約及告示牌之樣式內容,土地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
執行現況增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