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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核各財產管理機關(單位)經管本 縣縣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與處分之情形,以監督各管理機關縣有 財產管理運用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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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檢機關為本縣議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位)學校(以下 簡稱經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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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管單位對縣有財產之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依財物標準分類、彰化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彰化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表列管。 (二)財產帳、卡、表應以本府開發之財產管理系統產製。 (三)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盤 點。 (四)經管縣有財產如有毀損,應即查明原因,其因經管或使用者之過失 所致者,經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 然毀損者,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手續報廢或報 損;有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並依規定為財產增減之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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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核方式及時程規定如下:
(一)經管單位自行檢核:經管單位就經管之財產,應依彰化縣縣有公用
財產管理情形自行檢核表(附件一),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自行檢
核,並函送本府財政處複核。
(二)本府財政處實地檢核:
1.經管單位應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附件二)
所列檢核項目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受檢。
2.本府財政處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派員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依據受檢機關(單位)所提報資料加以核對,逐項檢核。
3.定期檢核每年辦理一次實地檢核,並於每年十月底前抽查經管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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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財政處彙整檢核結果行文受檢機關,如有缺失,應限期於一個月 內改善報核,如有嚴重缺失者,應即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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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成績評分: 1.一般作業情形占四十分。 2.盤點情形占二十分。 3.管理使用情形占三十分。 4.廢品利用及處理情形占十分。 5.檢核項目如屬未經管之業務則不予計分,而按實際經管業務之檢 核項目得分×(一百/經管業務檢核項目總分)計分。 (二)等級評定: 1.在受考核單位總數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範圍內且總成績達九十分 以上,列為優等。 2.在受考核單位總數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範圍內且總成績達八十分 以上,列為甲等。 3.總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列為乙等。 4.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 5.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1.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 2.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3.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者。 4.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5.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手續者。 6.發現被占用未積極清理或予以隱匿。 (四)獎懲: 1.考列優等者,財產經辦人員記功一次,主管人員、協辦人員嘉獎 二次。 2.考列甲等者,財產經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協辦人員嘉獎 一次。 3.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4.考列丙等者,財產經辦人員申誡一次,主管人員予以糾正。 5.考列丁等者,財產經辦人員記過一次,主管人員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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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檢核計畫及檢核小組有關人員,得併案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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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彰化縣縣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自行檢核表」與「彰化縣縣有財 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表」所列檢核項目及配分授權本府財政處視年 度業務重點及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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