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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積極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加速各項建設及計畫之推動,創造縣民 福祉,對辦理成效績優者,予以適當鼓勵,以鼓舞士氣,特訂定本獎 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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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機關:本府暨所屬一級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消防 局、彰化縣衛生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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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之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法令辦 理,經財政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列管,並成功與民間機構簽 訂投資契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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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如下: (一)年度內民間總投資金額經財政部核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主辦 人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由各機關(單位)視個人貢獻程度 覈實獎勵,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二)年度內民間總投資金額經財政部核定為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至二億 元以下,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由各機關(單位)視 個人貢獻程度覈實獎勵,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三)年度內民間總投資金額經財政部核定為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主 辦人員、協辦人員及各級督導人員由各機關(單位)視個人貢獻程 度覈實獎勵,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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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程序: 於年度結束後,由本府函請各機關(單位)檢附當年度完成簽約案件 資料表及擬敘獎勵名冊於彙整及審核後,依第四點標準簽報敘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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