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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設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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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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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四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兼任之:
(一)秘書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水利資源處處長。。
(四)工務處處長。
(五)計畫處處長。
(六)行政處處長。
(七)地政處處長。
(八)財政處處長。
(九)主計處處長。
(十)民政處處長。
(十一)環保局局長。
(十二)衛生局局長。
(十三)社會處處長。
(十四)農業處處長。
(十五)教育處處長。
(十六)文化局局長。
(十七)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十八)勞工處處長。
(十九)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
(二十)青年發展處處長。
(二十一)交通處處長。
(二十二)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二十三)其他相關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彈性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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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工策
會總幹事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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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幕僚工作由執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另為強化幕僚功能,協
助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工作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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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
顧問;諮詢顧問就其專業領域依個案出席本會會議提供諮詢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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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非
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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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
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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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局處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單位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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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