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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及嚴密管制各項列管計畫確 實執行,提升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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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本府各單位暨附屬機關執行之公共建設工程(含工程案及 規劃案),預算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經上級指示列入管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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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路管考: (一)擬定計畫管制表: 各項計畫經核定列管後,應使用行政院研考會「地方政府計畫管理 資訊系統」,上網填報「作業計畫」相關資料,據以管考。 (二)資料填報: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報表之管制,採網路化作業,相關表報應經 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本府計畫處每月將執行情形提主管會報報告 。 (三)平時督導: 1.各單位應針對列管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詳實查核,並對於實施績 效及工程品質,尤應特別注意。 2.各計畫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困難,各單位應即迅速設法協調解決。 (四)進度查證: 1.計畫執行期間除由業務主管單位依權責自行辦理外,並由本府計 畫處核對各業務單位所填報網路資料。 2.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各業務單位應自行納入品管圈實 施專案檢討。 (五)計畫調整: 1.為有效管制計畫之執行,各項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修 正)計畫內容、預算或進度,應依照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辦理。 2.各項列管計畫如其進度落後情形嚴重,且經檢討確實無法趕上進 度者,得予核實作階段性之調整,經簽准後上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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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懲: (一)列管計畫於年度內如期如質完成,則予獎勵,但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者,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其執行不力人員,應受處分。 (二)有關列管計畫執行工作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辦理。 (三)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不再另 予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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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定第四點第一款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非執行單位所能掌控 者,包括: (一)因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列管計畫無法據 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二)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及為提升 工程品質,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 落後者。 (三)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單位未能在規定作業 時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四)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五)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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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列管計畫有關人員,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予獎 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本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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