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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青綜字第1120171214 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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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平台,廣納
    青年建言,提升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特設彰化縣青年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
(二)培養青年公共參與能力。
(三)促進青年關心議題發展。
(四)推動其他青年相關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七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
    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由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相互推選
    產生;其餘委員由本府聘任年齡十六至四十五歲且熱心本縣公共事務
    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等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聘任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會前三日內完成請
    假程序,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或未完成請假程序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喪
    失委員資格,由本府予以解聘。
七、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
    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授權人員指派委員擔任之。
    本會授權之小組決定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其效力與本會之
    決議相同。
八、本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民間人士與會諮詢。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青年發展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
    干人,由本府青年發展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十、本會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得分送各相關單位辦理,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