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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府前廣場及中庭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00125994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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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府前廣場及中庭(以下簡稱本廣
    場及中庭)場地之使用管理,俾利舉辦活動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廣場之範圍為本府大門前、台電大樓以南、南郭路以北、中山路以
    東之場地;中庭之範圍為本府大門及南郭路側門以內、北側往二樓本
    府建設處斜坡道以南之場地。
三、本廣場及中庭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四、本廣場及中庭以提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政令宣導、公益
    、文化、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等活動為原則。
五、場地使用之申請應於事前為之,本府各單位使用本廣場及中庭時,一
    律循「表單簽核流程自動化系統」申請,免附活動企劃書;所屬機關
    學校擬使用廣場時,一律以公文申請之,使用中庭時,由申請單位填
    具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上開申請書及活動企劃書(企
    劃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場地佈置圖
    、清潔維護計畫等),經管理單位核准後始得使用。
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有營業行為。但係為配合政 策、政令宣導者,不在此限。
(二)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
      活動。
(三)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社會公序良俗之行為。
(四)一年內有第十點情形者。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申請資料有所欠缺,經本府通知補正者,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工作天
    )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
八、申請使用本廣場及中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於本廣場舉辦活動,應事先預估吸引人潮,自備足量流動
      廁所。
(二)活動現場除中庭供應電源外,所需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
      單位自行負責。
(三)活動現場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單
      位自行負責。
(四)申請單位應妥善維護使用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並應
      隨時保持通道暢通,且不得在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
      噴漆、刻劃、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五)不得任意搬移盆景、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
      行為。
(六)嚴禁各種車輛駛入本廣場,如為貨車,卸貨後應立即駛離不得滯留
      。
(七)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
      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八)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依法負責,若其致管理機關遭受
    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管理單位必要時得令申請單位立即停
    止違規使用行為,至改善為止。
九、本廣場及中庭活動音量管制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舉辦活動,非必要不得使用擴音器,如需使用擴音器時應
      節制音量,避免影響辦公或鄰近商家、居民安寧。
(二)申請單位應指派一名專責人員,負責現場音量管制監控工作。
十、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於兩小時內回復原狀交還管理單位。如有損
    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修復、清洗或復原,並負損害賠償責
    任;如未修復、清洗或復原者,管理機關得逕行修復、清洗或復原,
    所需費用向申請單位追償之。
十一、申請單位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
      管理單位取消使用。
十二、管理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前,通
      知原申請單位改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