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5028678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甲種: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
      ),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
      職別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別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
    前項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
    下列規定式樣製發,其刻製範例如附件一。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三、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四、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
    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五、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或職名章。
六、縣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簽會人事處經縣長核准後,依
    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以下稱授權代判章)(附件二):
(一)縣長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五顆,並以「甲」、「乙」、「丙」、
      「丁」、「戊」字樣區別之。
(二)一級單位主管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 」
      、「 」字樣區別之。
    前項授權代判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其使用範圍由授權人核定
    ,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授權人應負督導之責。
七、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
    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代」字。
八、為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代理直屬主管期間決行公文,應在決行欄位
    ,蓋「代為決行」及職名章加註「代」字,並註明月日時分。但代理
    直屬主管之承辦人員不得既承辦業務復代為決行公文。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應提升公文決行層級。
九、本府所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得參照本要點及本府簽稿簽署範例(附件三
    )。
十、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含授權代判章)截角送人
    事單位註銷。
十一、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損毀情事,應由各單位或當事人簽
      報機關首長同意後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