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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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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甲種: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 ),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 職別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別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 前項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 下列規定式樣製發,其刻製範例如附件一。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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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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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 存查。其補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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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或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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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縣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簽會人事處經縣長核准後,依
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以下稱授權代判章)(附件二):
(一)縣長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五顆,並以「甲」、「乙」、「丙」、
「丁」、「戊」字樣區別之。
(二)一級單位主管授權代判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一 」
、「乙二 」字樣區別之。
前項授權代判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其使用範圍由授權人核定
,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授權人應負督導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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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 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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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代理直屬主管期間決行公文,應在決行欄位 ,蓋「代為決行」及職名章加註「代」字,並註明月日時分。但代理 直屬主管之承辦人員不得既承辦業務復代為決行公文。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應提升公文決行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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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所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得參照本要點及本府簽稿簽署範例(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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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含授權代判章)截角送人 事單位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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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損毀情事,應由各單位或當事人簽 報機關首長同意後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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