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減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之公文處理數量,並 迅速完成第三類公文之通報時效,提昇公文處理效率,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
|
二、第三類公文係指由發文機關學校直接於電子公布欄上登載,並推播至 各機關學校,而不另外行文之無機密性公文。
|
|
三、各機關學校適於登載第三類公文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機關電子 公布欄之資料如下: (一)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 (二)無機密性之通案:如藝文展覽、文康聯誼、民俗節日、慈善公益或 推廣社會教育終身學習講座等活動通知,法治教育、廉政宣導、人 事服務等其他適合登載電子公布欄之通報周知性公文。 (三)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 (四)地址、電話變動。 (五)年度發文代字號。 (六)其他一般性通報周知事項。
|
|
四、機關電子公布欄張貼形式分為機關公告及單位公告,由各機關學校自 行判定張貼形式: (一)機關公告:受文者無指定收文機關者,公文稿正本受文者填寫彰化 縣機關電子公布欄,發文人員即登載為「機關公告」。登載於機關 公告之公文,任何人不需要帳號、密碼皆可上網瀏覽、下載公文。 (二)單位公告:受文者有指定收文機關者,發文人員即登載為「單位公 告」。 登載於單位公告之公文,收文人員需帳號、密碼登入才可瀏覽、下載 公文。
|
|
五、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機關電子公布欄之收文、發文、張貼事宜 。
|
|
六、依法令規定,應刊登政府公報或張貼機關公告欄之公文,應依規定之 方式辦理。其有另行周知必要者,得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方式處理。
|
|
七、承辦作業: (一)適於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第三類公文,承辦人員簽陳時須註明「第 三類公文」,並加註登載期限(原則上設定一個月)。 (二)公文稿依分層負責規定完成判行程序後,始得登載電子公布欄。 (三)第三類公文之公布對象為本府各處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彰化縣議會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
八、發文處理: (一)經判行完成之第三類公文,將公文稿送至各單位張貼人員進行登載 作業。 (二)第三類公文登載時,應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文書人員或指定人員 為之,並依公文正副本欄位之標示,送至指定之受文機關。 (三)完成登載之公文,應於發文稿面右上角加蓋「已張貼」字樣及登載 人員職名章,並註明登載之時間。 (四)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文稿,應予儲存歸檔。 (五)第三類公文列入發文件數統計。
|
|
九、收文處理: (一)各機關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每日至少上、下午各一次至機關電子 公布欄下載電子交換之公文,如未上網瀏覽及下載處理,因而延誤 公文時效者,責任由各機關學校自負。 (二)收文人員接獲發文機關 e-mail 通知時,信件將直接顯示公文所在 網址,收文人員可直接點閱超連結至該公文所在位置點選下載檔案 公文及附件。惟 e-mail 通知僅輔助性質,各單位指定之收文人員 應每日上網瀏覽及下載處理。 (三)各機關學校對於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包括機關公告及單 位公告),應視內容性質自行下載使用並為必要之處理,須掛文者 亦請依公文處理程序辦理。
|
|
十、各機關學校之第三類公文,其處理方式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注意事項辦理。
|
|
十一、彰化縣議會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第三類公 文可張貼本縣機關電子公布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