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訂定目的: 為使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建築改良物 報廢(損)時,能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疏忽或不熟悉法令,有 漏報、誤報等情形發生,故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為辦理之準據。
|
|
二、法令依據: (一)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 (二)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 (三)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條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及第六十六條之一。
|
|
三、縣有建築改良物的定義: 本標準作業程序所稱建築改良物為廣義建築改良物,依據土地法第五 條規定,包含一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參照行政院主計處之 財物標準分類,應包含第一類「土地改良物」及第二類「房屋建築及 設備」之縣有財產。
|
|
四、須辦理報廢(損)的情形:
縣有建築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報廢(損)作業。
(一)因故毀損、滅失者。
(二)已逾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無法修復
或有安全之虞者。
(三)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
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使用者。
(四)基地產權非屬縣有,必須返還者。
(五)配合都市計畫、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設施者。
(六)因災害或特殊情況影響公共或交通安全必須拆除者。 |
|
五、機關權責:
(一)財產管理機關(單位):為縣有建築改良物之經管機關(單位),
應依本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檢附各項文件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若
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應送上級主管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報廢(損)作業。財產管理機關為本府者,以各業務主管單位為財
產管理單位。
1.報廢財產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
2.屬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報廢,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每件財產入帳原值在
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以上者。
3.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報損者。
(二)上級主管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收受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報
廢(損)相關文件後,應審核其報廢(損)文件及事實,於審核無
誤後,簽辦報廢(損)作業,並簽會財產主管機關(單位),將簽
准之報廢(損)案件,提送縣務會議、彰化縣議會審議。其上級主
管機關為本府者,以該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無誤後,簽會財產主管單
位(財政處),並將簽准之報廢(損)案件,提送縣務會議、彰化
縣議會審議。
(三)財產主管機關(單位):財產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財
政處。接受上級主管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會辦報廢(損)案件
,並將通過縣務會議、彰化縣議會審議案件送彰化縣審計室審核。
(四)彰化縣議會:符合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報廢,每件報廢財產入帳原值在二百萬元以上,應
送經彰化縣議會審議通過。
(五)彰化縣審計室:未達使用年限、每件入帳原值達三千萬元以上或因
故毀損滅失等情形之一者,應將報廢(損)案件送彰化縣審計室審
核。
(六)機關(單位)說明:
┌──────┬─────────┬──────────┐
│財產管理機關│上級主管機關(業務│財產主管機關(單位)│
│(單位) │主管單位)辦理方式│簽辦或彙辦 │
├──────┼─────────┼──────────┤
│高中、國中或│本府教育處簽辦,簽│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國小 │會財政處,由教育處│室審核 │
│ │將簽准之報廢案件送│ │
│ │縣務會議、彰化縣議│ │
│ │會審議 │ │
├──────┼─────────┼──────────┤
│戶政事務所 │本府民政處簽辦,簽│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 │會財政處,由民政處│室審核 │
│ │將簽准之報廢案件送│ │
│ │縣務會議、彰化縣議│ │
│ │會審議 │ │
├──────┼─────────┼──────────┤
│地政事務所 │本府地政處簽辦,簽│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 │會財政處,由地政處│室審核 │
│ │將簽准之報廢案件送│ │
│ │縣務會議、彰化縣議│ │
│ │會審議 │ │
├──────┼─────────┼──────────┤
│彰化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簽辦,│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或各衛生所 │簽會財政處,由彰化│室審核 │
│ │縣衛生局將簽准之報│ │
│ │廢案件送縣務會議、│ │
│ │彰化縣議會審議 │ │
├──────┼─────────┼──────────┤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簽辦,│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或各警察分局│簽會財政處,由彰化│室審核 │
│ │縣警察局將簽准之報│ │
│ │廢案件送縣務會議、│ │
│ │彰化縣議會審議 │ │
├──────┼─────────┼──────────┤
│彰化縣消防局│彰化縣消防局簽辦,│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或各消防隊 │簽會財政處,由彰化│室審核 │
│ │縣消防局將簽准之報│ │
│ │廢案件送縣務會議、│ │
│ │彰化縣議會審議 │ │
├──────┼─────────┼──────────┤
│彰化縣文化局│彰化縣文化局簽辦,│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 │簽會財政處,由彰化│室審核 │
│ │縣文化局將簽准之報│ │
│ │廢案件送縣務會議、│ │
│ │彰化縣議會審議 │ │
├──────┼─────────┼──────────┤
│彰化縣環境保│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簽│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護局 │辦,簽會財政處,由│室審核 │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將│ │
│ │簽准之報廢案件送縣│ │
│ │務會議、彰化縣議會│ │
│ │審議 │ │
├──────┼─────────┼──────────┤
│府內其他各處│府內各處自行簽辦,│本府財政處彙辦送審計│
│ │簽會財政處,由府內│室審核 │
│ │各處將簽准之報廢案│ │
│ │件送縣務會議、彰化│ │
│ │縣議會審議 │ │
└──────┴─────────┴──────────┘ |
|
六、辦理報廢(損)應檢附文件如下(請檢附一式一份;應送審計室案件,
請檢附一式二份):
(一)建築改良物報廢(損)查核報告表(一張表填報一件財產為原則)。
(二)現況照片。
(三)位置圖說。
(四)建築改良物報廢(損)拆除清冊(同時報廢(損)多筆時)。
(五)經管人員書面報告(未達使用年限、毀損、滅失時)。
(六)保全契約書及縣庫收入繳款書(保全有賠償時)。
(七)賠償收入繳款書(相關人負有賠償責任時)。
(八)其他。 |
|
七、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
|
八、處理方式:
(一)全部拆除或重建:
1.意義:即將原有建築改良物全部拆除,或全部拆除後,在原坐落
重新建築。
2.報廢(損)內容:應報廢(損)該筆財產全部面積(數量)及價
值,並按該筆財產入帳原值、最低使用年限及報廢(損)法令依
據審核是否須層報本府核准並提彰化縣議會審議及彰化縣審計室
審核。
3.財產帳處理:應於核准報廢(損)後,填具「財產減損單」,將
該筆財產全部減損;若有重建時,應填具「財產增加單」,新增
重建之財產。
(二)部分拆除或改建:
1.意義:即將原有建築改良物部分拆除,或於拆除位置加以改建。
2.報廢(損)內容:應報廢(損)該筆財產拆除部分之面積(數量
)及價值(或施工成本),並按其拆除部分之入帳原值(或施工
成本)、最低使用年限及報廢(損)法令依據審核是否須層報本
府核准並提彰化縣議會審議及彰化縣審計室審核。
3.財產帳處理:應於核准報廢(損)後,填具「財產增(減)值單
」,將該筆財產同時減去拆除面積(數量)及拆除價值。若有改
建且材質與原建築改良物相同者,應填具「財產增(減)值單」
,於該筆財產加上改建之面積及價值;若有改建而材質與原建築
改良物不同者,應填具「財產增加單」,新增改建之財產。
(三)局部修建:
1.意義:僅建築改良物之構造局部耗損或外觀老舊,須局部改善、
補強、隔熱、防水而無需拆除者。
2.報廢(損)內容:應無須辦理報廢(損)手續。
3.財產帳處理:財產管理機關(單位)如評估修建可延長耐用年限或
增加服務潛能,應填具「財產增(減)值單」,於原財產價值加
上修建價值。 |
|
九、注意事項: (一)財產管理機關(單位)應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定,妥善管理維護縣有建築改良物,並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產 籍管理要點」及「彰化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規定,確 實完成財產登錄及異動。 (二)財產管理機關(單位)辦理報廢(損)縣有建築改良物時,應先釐 清報廢(損)之原因、性質、內容、價值及適用法規;若對於報廢 (損)程序、法規有疑義時,應先洽詢財產主管機關(單位)後辦 理。 (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財產主管 機關(單位)辦理縣有建築改良物報廢(損)時,應審核其文件及 事實,確認該筆財產現況與文件是否相符,以及法規適用有無錯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