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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800859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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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第八條
    及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或納入集中支付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基金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二)各機關學校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
      ,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計算基準:
(一)按各該年度總預算各機關經常門業務費或納入集中支付附屬單位預
      算之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二成,再除以十二個月計算,即以兩
      萬元為基數,其超過兩萬元者,每超過二千五百元,增加零用金一
      千元,最高以二十萬元額度為限。
      計算公式如下:【(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或納入集中支付附屬單位
      預算之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0.2)/12-20000】×0.4+200
      00=可領零用金數額,上限為二十萬元。
(二)學校
      二十四班(含)以下:四萬元
      二十五班至六十班:六萬元
      六十一班至一○○班:十萬元
      一○一班(含)以上:十四萬元
    前項零用金額度如需專案核定者,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專案核定。
    為利業務推行,如預算未能在年度開始前完成審議,得依前一年度所
    核定之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惟各戶政事務所請領零用金,其作業方式差異
    處於(一)領用(二)保管(三)年度結束處理第二點,請依本作業
    方式第(四)點規定辦理,其餘請參照本作業方式規定)。
(一)領用: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項下等科目
      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項下核定限額範圍內
      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處公款支付科存(匯)入各該機關之零
      用金專戶或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將款撥付。
(二)保管: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款
      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三)年度結束處理:
      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
        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財
        政處公款支付科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
        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
(四)各戶政事務所請領零用金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領用:
        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在核定限額範圍內,依前款
        之規定開具傳票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零用金專戶公庫支票
        提領保管。
      2.保管:
        各所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零用
        金專戶公庫支票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3.年度結束處理第二點:
        各所保管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年度終了時,繳還零用金專戶,該
        專戶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解繳
        縣庫。
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虧
    損等情事,保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該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連帶負賠償之責。
六、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財政處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