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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零用金管理方式,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第八條 及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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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預算所列或納入集中支付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基金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二)各機關學校支用零用金,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 ,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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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基準: (一)按各該年度總預算各機關經常門業務費或納入集中支付附屬單位預 算之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二成,再除以十二個月計算,即以兩 萬元為基數,其超過兩萬元者,每超過二千五百元,增加零用金一 千元,最高以二十萬元額度為限。 計算公式如下:【(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或納入集中支付附屬單位 預算之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0.2)/12-20000】×0.4+200 00=可領零用金數額,上限為二十萬元。 (二)學校 二十四班(含)以下:四萬元 二十五班至六十班:六萬元 六十一班至一○○班:十萬元 一○一班(含)以上:十四萬元 前項零用金額度如需專案核定者,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專案核定。 為利業務推行,如預算未能在年度開始前完成審議,得依前一年度所 核定之零用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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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惟各戶政事務所請領零用金,其作業方式差異
處於(一)領用(二)保管(三)年度結束處理第二點,請依本作業
方式第(四)點規定辦理,其餘請參照本作業方式規定)。
(一)領用:
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項下等科目
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項下核定限額範圍內
簽具付款憑單,送由本府財政處公款支付科存(匯)入各該機關之零
用金專戶或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縣庫支票,將款撥付。
(二)保管:
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付款
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三)年度結束處理:
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支
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府財
政處公款支付科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
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
(四)各戶政事務所請領零用金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領用:
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在核定限額範圍內,依前款
之規定開具傳票簽開以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零用金專戶公庫支票
提領保管。
2.保管:
各所領用零用金,旨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零用
金專戶公庫支票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
3.年度結束處理第二點:
各所保管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年度終了時,繳還零用金專戶,該
專戶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解繳
縣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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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挪用虧 損等情事,保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該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連帶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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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本府財政處必要時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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