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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502836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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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單位))所取得之債權憑證,以確保本府權益,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執行
    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三、各機關(單位)取得債權憑證,其保管作業如下:
(一)各機關(單位)承辦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各欄記
      載有無錯誤或不符,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聲請執行法院更正後
      ,移請債權憑證保管人員保管或予以歸檔。
(二)各機關(單位)債權憑證保管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以該憑證影
      本或造冊列表通知主(會)計單位據以登帳,並按時效期間屆滿先
      後順序排列,列冊或建檔妥為保管。
四、各機關(單位)取得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一)各機關(單位)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每年定期全面清理債權憑證,
      除有特殊情形,經簽請機關(單位)首長同意外,應以清理二次為
      原則,其清理方式如下:
      1.依據債務人或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列冊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稅資料中心提供債務人或其繼承
        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2.凡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向執行法院聲請再予強制執行。
(二)各機關(單位)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或財稅資料中
      心函復後,至遲於三個月內將前款清理結果簽陳機關(單位)首長
      核閱,並加會主(會)計單位。
(三)各機關(單位)債權憑證清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結果連同清理有關
      資料裝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交代。
五、債權憑證於時效屆滿前二個月,各機關(單位)債權憑證保管人員應
    將該債權憑證移請各承辦人員儘速依法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
六、各機關(單位)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強制執行
    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除因債務清償、核發新債權憑證、原處分撤
    銷而辦理註銷債權憑證外,因時效消滅或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債權
    憑證之必要時,應就控管情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加以查明,檢同有關證件,簽陳機關(單位)首長核准後,函
    報審計部彰化縣審計室核定,並通知主(會)計單位,據以辦理註銷
    。
    註銷債權憑證時,各機關(單位)承辦人員應即時通知主(會)計單
    位辦理帳務沖銷。
    如因債權獲償,並應辦理實收繳庫。
    依前二項辦理之債權憑證應告知債權憑證保管人員將該憑證另行抽出
    裝訂成冊歸檔或併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