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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勞福字第1050072315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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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
    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增加其就業機會及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彰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三、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或職業汽
    車駕駛訓練補助:
(一)設籍本縣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四、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每人依實際繳納國家公職考試補習費用二分之一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整。
(二)每人依實際繳納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二分之一補助,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前二款每人各以一次補助為限,但自考試完畢日起逾半年未申請者
      ,不得申請。
五、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面授、視訊班)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補習班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上課證影本。
(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
(六)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七)領據一份。
六、函授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補習班教材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五)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六)領據一份。
七、申請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
(六)職業駕照考取影本。
(七)領據一份。
八、申請人檢附文件,如有造假不實之情事,除追回補助款外,另涉及刑
    責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