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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 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增加其就業機會及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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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彰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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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或職業汽 車駕駛訓練補助: (一)設籍本縣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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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每人依實際繳納國家公職考試補習費用二分之一補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整。 (二)每人依實際繳納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二分之一補助,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前二款每人各以一次補助為限,但自考試完畢日起逾半年未申請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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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面授、視訊班)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補習班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上課證影本。 (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 (六)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七)領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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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函授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補習班教材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五)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六)領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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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四)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 (六)職業駕照考取影本。 (七)領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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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檢附文件,如有造假不實之情事,除追回補助款外,另涉及刑 責者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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