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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彰化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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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適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私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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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資格: (一)本縣私立義務機關(構)超出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一人以上 ,連續進用滿二年以上,薪資平均每月達基本工資以上,且以前無 欠繳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者。 (二)本縣私立非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進用 期間連續達一年以上,及薪資平均每月達基本工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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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獎項分優等獎(超額十人以上)、一等獎(超額五至九人)、二等獎 (超額一至四人)。 符合前項獎勵資格者由本府予以表揚,頒發獎狀(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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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手續:本縣私立義務及非義務機關(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三)身心障礙員工參加勞保或公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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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私立義務及非義務機關(構)進用或超額進用計算之日期標準, 一律依本法所規定以每月一日已有勞保登記,始予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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