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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 業順利進行,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做法一致,俾提升為民服務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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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彰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二)其他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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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命名、更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道、路、街及文字巷之命名宜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再由戶政事
務所會同各該鄉(鎮、市)公所辦理後報本府核定;跨兩鄉(鎮、
市)以上之道路應互相協調或由本府指定道路所經戶政事務所辦理
。
(二)函報大道、路、街及文字巷之命名、更名應檢附下列資料:
1.會議紀錄。
2.道路之位置圖。(其路寬及路長,戶政事務所應洽道路主管機關提
供)。
3.前二目資料均應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章戳及承辦人暨主任
之職名章。
(三)巷、弄之定號由戶政事務所依權責以其所臨門牌號碼之順序編號。
(四)新建房屋出入巷道涉及建築基地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
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始可予以道路命名。
(五)有關「巷」、「弄」改以道路更名或命名,依下列方式辦理:
1.文字「巷」之長度寬度等相關條件未變更者,以更名方式辦理。
2.「巷」、「弄」之長度寬度等相關條件已變更者,以命名方式辦
理。
3.原應以路、街命名,而命名為「巷」、「弄」者,其實際情況如
符合以道路命名之條件者,以命名方式辦理。
4.數字「巷」、「弄」不符實際情況,應予改編。
(六)道路命名、更名經核定後,戶政事務所應函知道路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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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本府辦理道路命名者,逕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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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牌編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檢具下
列文件正本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門牌初編: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2.編釘門牌登記申請書。
3.建造執照或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5.建物位置簡略圖。
(二)實施區域計畫管理辦法公布前之住宅,憑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合
法房屋證明)受理編釘門牌;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住宅,憑建管單
位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上之戶數編釘門牌。
(三)新建房屋須俟房屋主要結構(係指外觀完成且板模拆除為認定標準
,另樓梯係樓地板之一部分,應屬建築物之主要結構)完成後始得
准予編釘門牌。
(四)新建房屋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其附屬之倉庫、牛舍
等不另予編釘門牌,惟農舍如經查明所持自用農舍建造執照無訛,
農舍並依設計圖施工者,可依建管單位實際核准棟數或由申請人檢
附建築物平面規畫圖予以編釘門牌。
(五)農業設施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之需要,得申請
編釘增列「建」字門牌,並於戶役政系統註記,倘有違規供居住使
用,經舉報或查證與申請之目的不符或經主管機關通知或廢止「農
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後,門牌應予以廢止並通知地
政相關單位。
(六)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者,應派員實地調查,並於
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戶政事務所主任應
隨時檢視轄內住戶門牌釘掛情形。
(七)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補編
。預留門牌號數者,以每四至五公尺預留一號;非道路兩旁之土地
者,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八)門牌之編釘,因建築物增、改建或預留門牌號不敷使用時,可編為
鄰近建築物之附號。
(九)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不予編釘門牌,但得
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惟該建築物地下層如非屬法定附
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以及建築物
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編釘門牌號。
(十)民眾申請編釘門牌之號碼尾數為四者,得抽空不編,至前已編釘之
門牌號及其他民眾主觀認為不吉利之數字,各戶政事務所得逕行認
定是否應其要求更改。
(十一)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0 之 0 號;二樓以上
之門牌,0 號 0 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0 號 0 樓之 0。
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單純只編一個號碼者,地下 0 層;地下層
編二個以上號碼者,地下 0 層之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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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戶政事務所得受理編釘門牌並增列「臨」字之門
牌,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二)編釘「臨」字門牌登記申請書。
(三)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者
免附)。
(五)建物位置簡略圖。
前項申請違反土地使用性質或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如於河川地
、保安林地、海埔新生地、道路用地等不予受理。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之臨時建築物,其具有可供居住且有避風
雨之功能者,起造人得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臨
」字門牌。
前項門牌之使用期限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臨時建築物期限定之,期
滿自動失效;未明定使用期限者,於臨時建築物拆除、徵收或滅失後
自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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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併編門牌: (一)建築物(含農舍、工業用建築物)申請增、併編門牌,應先行向地 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戶數,檢附建管單位蓋核准戳記之 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須先向地政單 位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且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戶政事 務所始得依所核准變更之戶數編釘門牌。 (二)增、併編門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檢具下列文件 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2.增、併編門牌登記申請書。 3.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4.建築物平面圖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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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整編門牌: (一)門牌整編工作應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各戶政事務所應全面清查已編 釘門牌之房屋,凡因道路拓寬、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 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附號過多,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 之地區,按年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二)各戶政所應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後,再將整編門牌計畫會同公所及 邀請有關村里長、鄰長、民意代表協商後報本府核定。 (三)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包括: 1.主要法令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門牌工本費及相關預算。 6.整編區域圖。 (四)整編門牌影響住戶權益,戶政事務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有關住戶週 知。 (五)有關整編門牌後之簿證換發、核發與通報: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 籍轉檔及通報作業,惟如遇有公職選舉,其整編生效日期應訂於 選舉投票日前四個月以上生效。 2.整編生效後七日內須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上傳網站公告 並通知相關機關(單位),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所應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戶換發戶口名簿、通知換發 國民身分證及核發整編證明書等,其通知單應於改註日前五天通 知民眾預為準備。 4.戶政事務所換發戶口名簿時,應一併備妥換證通知單及換發國民 身分證名冊;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免收相 片及規費,製妥新證後派員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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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改編門牌得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或由戶政事務所視實際需要 情形為之。 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二)改編門牌登記申請書。 (三)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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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戶政事務所知悉轄區建築物已拆除、滅失,門牌有應予廢止者,應派 員現場勘查拍照,並即辦理廢止作業。有設籍者應依戶籍法第五十條 催告辦理遷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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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檢具 國民身分證及房屋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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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牌證明: (一)戶政事務所得依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發給門牌證明書。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門牌證明書時,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戶政事務所於查驗後留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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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門牌之格式及材質如下: (一)舊式門牌: 1.牌尺寸以長二十一公分、寬十五公分;金屬製作、藍底白字。 2.門牌書寫方式:鄉(鎮、市)及村(里)別在左方,並加郵遞 區號,路、街、段、巷、弄自左向右橫式書寫,並加門牌號次 ,如有「臨」或「建」字者加於門牌號次左上角。 (二)新式門牌: 1.小型門牌尺寸以長二十六公分、寬十七公分;大型門牌尺寸以 長三十三公分、寬二十三公分。 2.門牌材質為金屬製作、棕白相間。(如附件) 3.門牌書寫方式:鄉(鎮、市)及村(里)別在左方,路、街、 段、巷、弄自左向右橫式書寫,並加門牌號次,如有「臨」或 「建」字者,加於門牌號次左上角,字體大小依字數多寡平均 分配,並以辨識清楚為主。 (三)門牌之格式得放寬彈性製作,俾展現本縣各鄉(鎮、市)之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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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已全面換發新式門牌之鄉(鎮、市)後續初編、整編及改編門牌以 新式門牌釘掛。尚未計畫換發新式門牌之鄉(鎮、市)仍以舊式門 牌釘掛為原則。新式大型門牌設於街路間隔五十號設置(起數為五 十、五十一以此類推),由各轄區戶政事務所評估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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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戶政事務所主任對於道路命名、門牌編釘、整編工作,應注意時
效與進度之控管,並能定期舉行相關業務講習,溝通觀念、統一作
法,藉使工作順利如期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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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將不定期派員督導各戶政事務所相關作業執行情形,暨實地巡
查門牌編釘有無缺漏,釘貼是否妥當、美觀、紮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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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關辦理本要點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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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戶政事務所執行門牌整編工作有關人員,本府與戶政事務所得視
其辦理成效予以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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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