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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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應納地價稅額較上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 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且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請延期 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因持有土地面積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 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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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之地價稅;所稱分 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 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 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五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 三期。 二 稅額增加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 三 稅額增加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五 期。 四 稅額增加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 六期。 五 稅額增加五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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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妥申請書向稅務局提出申 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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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不得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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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經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未如期繳 納者,稅務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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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仍應依相關 稅法規定,先完納所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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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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