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 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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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辦法相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 警察局: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事項。 二 農業處:辦理農業用途牛車、馬車及人力三輪以上慢車登記、發給證 照及其他管理事項。 三 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辦理行駛於遊憩地區供觀光客搭乘三輪以上慢車 登記、發給證照及其他管理事項。 四 工務處:辦理行駛於一般道路三輪以上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其他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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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之三輪以上慢車之規格、指定行駛路段及時間,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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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之三輪以上慢車所有人應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由本府核發使用證照 及牌照。 前項所需文件格式及證照費用,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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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載客用途之三輪以上慢車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辦理乘客相關保險,保險金 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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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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