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財產之開發管理,特設置彰化縣 縣有財產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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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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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本縣平均地權基金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區土地出 售業務結餘款。 三 財產開發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四 財產出售收入。 五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六 孳息收入。 七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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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取得財產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二 財產收回所需支付補償費等支出。 三 財產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四 財產出售、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有關費用。 五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六 盈餘解繳縣庫。 七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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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納入縣庫集中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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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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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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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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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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