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11004851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財產之開發管理,特設置彰化縣
縣有財產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本縣平均地權基金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區土地出
    售業務結餘款。
三  財產開發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四  財產出售收入。
五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六  孳息收入。
七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取得財產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二  財產收回所需支付補償費等支出。
三  財產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四  財產出售、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有關費用。
五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六  盈餘解繳縣庫。
七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納入縣庫集中
支付。
第 6 條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