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288953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第 3 條
主管機關自飼主簽立擬不繼續飼養切結書之次日起,收容犬、貓,其收費
標準如下:
一  飼主設籍於彰化縣者,具寵物登記及絕育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
    二千元。
二  飼主設籍於彰化縣者,未具寵物登記或絕育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
    幣四千元。
三  飼主非設籍於彰化縣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四  
飼主於彰化縣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犬、貓者,自認養日起三十日內送
    回彰化縣公立動物收容所者,不予收費。
飼主完成收容手續並繳納前項費用後,不得退費。
第 4 條
飼主領回被收容之犬、貓,自收容之日起至領回之日止,毎隻每日收取飼
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新臺幣二百元;飼主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除收
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外,每隻再收取危難救援費用新臺幣二千元;飼主完
成繳費,始得將動物領回,並不得退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