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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排水設施受理贊助或認養維護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43931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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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
鼓勵參與排水設施環境維護之贊助或認養,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提供贊助或認養,經本
府審議通過後,由本府提供有關資料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並簽訂贊助或認
養協議書。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贊助,指由贊助者捐款後,由本府代為執行其指定之排水設施
範圍內之土砂清淤及雜草、雜物之清理作業。
本辦法所稱認養,指由認養者在無礙排水設施之結構安全下,進行排水設
施範圍內之環境美化、雜草、雜物及垃圾清除作業。
第 4 條
認養者對排水設施範圍內之認養工作應提出認養計畫書(附件一),經本
府核准後由認養者依計畫執行認養工作,每六個月將認養成果(如附件二
)送本府備查。
認養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標的現況圖。
二、設計圖說、資料:
(一)增(改)設設施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施工圖。
(二)工期及施工方法。
(三)管理維護之方法。
(四)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有經本府同意增(改)之植栽、設施,其所有權歸本府所有。
第 5 條
排水設施維護之認養或贊助,其期間每次以一年以上為原則,認養者或贊
助者得於認養或贊助期滿前三個月,向本府申請繼續認養或贊助,並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府應請認養者或贊助者詳明認養或贊助之項目,並應將捐款專款專用。
第 7 條
未經本府同意,認養者不得將認養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如自
行僱工辦理者,應先將相關工作人員資料報本府備查。
第 8 條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雜草、雜物及垃圾清除之例行維護管理之認養,經本府
備查後,為表彰其熱心公益之精神得依認養者意願統一由本府於認養渠段
適當位置,設置一面長六十公分、寬四十五公分之認養告示牌,告示牌之
內容、格式依彰化縣排水設施認養告示牌樣式(附件三)設立。
認養契約終止或不再續約時,由本府將牌誌拆除或更換。
第 9 條
認養者或贊助者之成效良好者,本府得辦理公開表揚,以彰顯其成果。
第 10 條
認養者於認養維護期間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府得終止認養契約,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