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 鼓勵參與排水設施環境維護之贊助或認養,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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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提供贊助或認養,經本 府審議通過後,由本府提供有關資料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並簽訂贊助或認 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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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贊助,指由贊助者捐款後,由本府代為執行其指定之排水設施 範圍內之土砂清淤及雜草、雜物之清理作業。 本辦法所稱認養,指由認養者在無礙排水設施之結構安全下,進行排水設 施範圍內之環境美化、雜草、雜物及垃圾清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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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認養者對排水設施範圍內之認養工作應提出認養計畫書(附件一),經本 府核准後由認養者依計畫執行認養工作,每六個月將認養成果(如附件二 )送本府備查。 認養計畫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標的現況圖。 二、設計圖說、資料: (一)增(改)設設施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施工圖。 (二)工期及施工方法。 (三)管理維護之方法。 (四)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有經本府同意增(改)之植栽、設施,其所有權歸本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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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排水設施維護之認養或贊助,其期間每次以一年以上為原則,認養者或贊 助者得於認養或贊助期滿前三個月,向本府申請繼續認養或贊助,並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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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應請認養者或贊助者詳明認養或贊助之項目,並應將捐款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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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未經本府同意,認養者不得將認養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如自 行僱工辦理者,應先將相關工作人員資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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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雜草、雜物及垃圾清除之例行維護管理之認養,經本府 備查後,為表彰其熱心公益之精神得依認養者意願統一由本府於認養渠段 適當位置,設置一面長六十公分、寬四十五公分之認養告示牌,告示牌之 內容、格式依彰化縣排水設施認養告示牌樣式(附件三)設立。 認養契約終止或不再續約時,由本府將牌誌拆除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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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認養者或贊助者之成效良好者,本府得辦理公開表揚,以彰顯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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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認養者於認養維護期間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府得終止認養契約,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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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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