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人民團體維護區域排水之環境,建構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自然美麗之水域環境,以提升縣民之居住品質,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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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依本辦法申請施作項目,以簡易綠美化及區域排水之環境維護為限,不含 規劃設計費用及興建建築物(如涼亭等)之費用。 前項申請綠美化暨環境維護之土地,以本府公告之區域排水及其周邊環境 為限,得施作之項目如下: 一、植栽。 二、樹枝雜草修剪維護。 三、垃圾雜物清除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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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經立案之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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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向本府申請綠美化暨環境維護案件,應提出申請書(附件一)、維護管理 同意切結書(附件二)及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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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申辦程序如下: 一、本府審查依本辦法之申請案件,得辦理現場會勘。 二、經本府同意補助之申請案件,應於核准期限內施作完成,並核銷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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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審查機制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府局處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赴現場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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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綠美化暨環境維護申請案件施作完成,並經本府現勘確認後,申請單位應 檢具成果報告書、經費明細表、原始憑證及領據送本府申請經費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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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綠美化暨環境維護案件之補助經費,每案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經費之支出,誤餐費及雜支合計不得超過補助經費十分之一。 申請案件之實際施作金額,低於本府原核定補助金額時,以實際施作金額 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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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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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案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施行綠美化暨環境維護範圍,如有土地爭議,應由申請單位與土地所 有權人協調解決。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有變更,申請單位應提出變更計畫書,由本府 重新審查。如因故無法執行時,本府不予補助。 三、申請單位使用本辦法補助經費,如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未 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本府得撤銷補助,申請單位應繳回該補助款 項,不得異議。並於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 四、施作期間不得任意砍伐樹木,如有遷移樹木之必要,應善盡植栽養護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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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府審查本辦法之申請要件,得依實際需要,於核准補助時,依行政程序 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另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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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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