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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容積移轉委託專業估價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40314913A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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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
二、查估內容: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之容積代金。
(二)彰化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及作業要點第七點所定之接受基
      地市價。
三、本府委託專業估價者以登記開業於下列公會之一者為限:
(一)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三)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四)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五)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六)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七)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八)其他經本府同意之專業機關或團體。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向三家以上之本府委託專業估價者辦理估價,估價費用由申
    請人自行負擔,查估報告書應加蓋專業估價者圖章並由專業估價者簽
    證。
五、查估作業:
(一)專業估價者辦理容積代金勘估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
      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並應參考同區段
      實價登錄案例,評估鑑定價值是否明顯偏離市場價值。
(二)本府委託之專業估價者應參與本府召開之容積代金審議工作小組會
      議,並列席簡報說明。
(三)申請人不得為該案件之專業估價者。
(四)專業估價者不得以估價報告書業經工作小組檢視,而主張減免其錯
      誤、疏漏之責任。
六、查估時限:
    申請人應於申請容積移轉掛件時,檢附前二個月內之查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