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 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
|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 所定,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
|
|
三、本縣執照抽查小組由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以下簡稱本處)及社團法人 彰化縣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會員組成。
|
|
四、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設計簽證項目每月就前月已發照案件抽查 ,按下列比例抽查,並得就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之: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五)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項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一)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
|
|
五、審查結果若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限期改正或辦 理變更設計,必要時得依法勒令停工;經通知改正,如無正當理由逾 期未辦理變更設計者,本府得註銷該執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六、抽查項目: 建造執照簽證項目由本府執照抽查小組依下開抽查項目逐項審查,查 有不符規定情形者,逐項累積次數: (一)建蔽率、容積率。 (二)建築物高度、樓層高度、高度比、陰影、日照。 (三)碰撞距離、結構計算書。 (四)停車空間、裝卸位。 (五)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六)綠化設施、開放空間。 (七)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 (八)樓梯、安全梯、梯廳、步行距離。 (九)防火區劃、防火構造、防火避難。 (十)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十一)通風、採光。 (十二)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及防災中心。 (十三)無障礙設施及無障礙設施勘檢合格資料。 (十四)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空間。 (十五)臨接道路限制。 (十六)依地質法進行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十七)綠建築。 (十八)其他本處會議決議或認定有必要者。 其他未經列出之項目,經審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
|
|
七、起造人、設計建築師收到本府抽查結果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改 正期限內申請複核。本府應於十日內將複核結果通知起造人,必要時 應召開複核會議。起造人對核復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由本府於七日內 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
八、複核會議小組置成員十五人,以本府建設處處長為召集人,本府建設 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組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公會代表七人。 (二)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代表二人。 (三)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代表二人。 (四)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二人。
|
|
九、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建築設計有不符第六點 規定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處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一次,每 案件記點次數以五點為上限。但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補檢討後仍 符合者,不在此限。
|
|
十、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經本處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 定者,依本原則規定記點。
|
|
十一、其他不符規定項目記點方式,由本處準用第九點相關類似項目之認 定。
|
|
十二、本原則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 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五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 案件數達五件者,該設計建築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需親自至本 處說明後始准核照,本處並得指定抽查該設計建築師下一年之設 計案件。 (二)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三十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 案件數達十件者,將該設計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移送本縣建築 師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 (三)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處函知公會,並公布本處網站。 重大過失案件經本處認有必要者,除予累計記點數外,得以個案逕 行移送懲戒。
|
|
十三、本原則自修正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