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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099278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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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市區道路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
定之特種基金,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各鄉(鎮、
市)公所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管線單位、自然人、法人、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
    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
    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應由各鄉(鎮、市)公所於公庫代理機構設立彰化縣各鄉(鎮、市
)道路基金專戶存儲。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六、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七、辦理道路挖補修復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八、道路及橋樑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程。
九、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或獎勵金。
第 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鄉(鎮、市)庫。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