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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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市區道路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 定之特種基金,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各鄉(鎮、 市)公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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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管線單位、自然人、法人、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 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 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市區道路條例規定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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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應由各鄉(鎮、市)公所於公庫代理機構設立彰化縣各鄉(鎮、市 )道路基金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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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六、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七、辦理道路挖補修復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八、道路及橋樑之調查及檢測補強改善工程。 九、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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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鄉(鎮、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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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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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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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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