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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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
第 3 條 |
前條機構、團體於彰化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 普通班學生與特殊教育學生融合教育活動之推動。
三 校園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四 特殊教育圖書出版。
五 特殊教育活動之宣導。
六 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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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其附件送本府審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 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 實施內容。
三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 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 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 預期效益。
七 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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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其附件 送本府審核並開立領據函報本府請領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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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同一單位當年度之申請,以二案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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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審查申請獎助案件,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辦理特 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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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並詳細列帳;其 增置之設備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並得派員查核。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應繳回受領之獎助金額,不得再申請本辦 法之補助;有違法之情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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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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