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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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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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前條機構、團體於彰化縣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結束時,得向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無障礙環境教育之推展。 四、特殊教育圖書出版。 五、特殊教育活動辦理。 六、其他有助特殊教育宣導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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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之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及其 附件送本府審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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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其附件 送本府審核並開立領據函報本府請領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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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同一單位當年度之申請,以二案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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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審查申請獎助案件,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辦理特 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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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經本府核准並受領獎助者,應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使用,並詳細列帳;其 增置之設備或設施,應列入財產管理,本府並得派員查核。 未依特殊教育實施計畫執行者,應繳回受領之獎助金額,不得再申請本辦 法之補助;有違法之情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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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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