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
第 3 條 |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彰化縣消防局許可,不得 為之。
|
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人、田野土地之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
|
第 5 條 |
下列區域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森林公園區域內。但經本縣消防局洽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 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三、各級機關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周圍三百公尺 範圍內。 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五、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域範圍內。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
第 6 條 |
田野引火燃燒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文件: (一)本縣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如附件)。 (二)引火四週略圖。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四)該筆土地之地籍圖、地籍謄本。 (五)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程序: (一)實施燃燒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縣消防局提出申請。 (二)經本縣消防局加會環保或其他權責單位,經書面審查符合後,發給 許可文件始得為之。
|
第 7 條 |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田野引火燃燒時,應攜帶許可文件。 二、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無延燒之虞後始 得離開。 三、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於 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為之。 四、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通 知毗鄰地之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 六、應於燃燒前一日以傳真或電話通知當地消防及環保單位後,始得為之 。
|
第 8 條 |
田野引火燃燒除本辦法規定外,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
第 9 條 |
違反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並撤銷其許 可。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