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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70114849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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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第 3 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彰化縣消防局許可,不得
為之。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人、田野土地之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
第 5 條
下列區域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森林公園區域內。但經本縣消防局洽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
    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三、各級機關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周圍三百公尺
    範圍內。
四、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五、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域範圍內。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 6 條
田野引火燃燒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文件:
(一)本縣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如附件)。
(二)引火四週略圖。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四)該筆土地之地籍圖、地籍謄本。
(五)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程序:
(一)實施燃燒五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本縣消防局提出申請。
(二)經本縣消防局加會環保或其他權責單位,經書面審查符合後,發給
      許可文件始得為之。
第 7 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田野引火燃燒時,應攜帶許可文件。
二、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無延燒之虞後始
    得離開。
三、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於
    上午六時後至下午六時前為之。
四、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於燃燒前通
    知毗鄰地之所有權人或實際管理人。
五、應準備滅火器具。
六、應於燃燒前一日以傳真或電話通知當地消防及環保單位後,始得為之
    。
第 8 條
田野引火燃燒除本辦法規定外,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第 9 條
違反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並撤銷其許
可。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