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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清水岩童軍營地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20235853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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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為加強彰化縣清水岩童軍營地(以下簡稱本營地)管理,依規
費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營地由彰化縣政府經營管理,以提供童軍、各級學校師生及機關團體訓
練、研習、露營及活動之用。
第 3 條
本營地全日開放,洽公及器材租借歸還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露營活動應在結束當日下午五時前離營。
第 4 條
本營地採現金繳費,器材及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者,本營地得拒絕或終止使用,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在營地內燃放煙火、鞭炮或放天燈。
五、夜間音響音量及活動干擾到他人。
六、其他經本營地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 6 條
借用場地及器材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借用人應負修復、賠償之責,
賠償費用依本營地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借用人支付之,若無法
修復時,則應依購置該項設備之原價賠償。
第 7 條
借用本營地舉辦各項活動,借用單位應負責維持秩序、安全維護及保險費
用。
第 8 條
本營地自下午五時至次日上午八時,禁止車輛出入。
第 9 條
本營地租借管理收入悉數解繳公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