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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115764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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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並冠以各該園之名
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及幼兒家長會。
本辦法所稱家長,指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其生活者。
第三條
幼兒園成立幼兒園家長會前,各班級應先成立班級家長會。
前項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之,由出
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班級家長會應選出幼兒園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三人,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聯繫事項之溝通。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幼兒園家長會代表。
四、執行幼兒園家長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幼兒園家長會由各班級之幼兒園家長會代表組成。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代表參
加幼兒園家長會。
第六條
幼兒園家長會每學年舉行二次家長代表大會,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
日起五週內舉行,由前任會長召集並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並
選出新任之家長會長及副會長。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
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
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園長(主任)應列席。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並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大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幼兒園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十
一人,候補委員一人至三人,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家長代表為當
然委員;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上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增
幼兒十五人得增加家長委員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家長委員出缺
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出常務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常務委員中推舉一
人擔任家長會會長,推舉一人至二人擔任副會長。幼兒園招收人數六十人
以下者,由學校家長會之家長代表互選之。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成立為止。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
選出後二週內舉行,由前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園長(主任)列席。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幼兒園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及
    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幼兒園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
    係。
六、推選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代表,出席幼兒園園務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幼兒園家長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應有
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前項家長代表、家長委員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
表或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幼兒園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擔任,辦理日
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幼兒園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
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
第十四條
幼兒園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常
務委員、顧問及幹部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函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備查。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由幼兒園代收,以幼兒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
次,公立幼兒園應依彰化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收取費用。私立幼兒
園應依報本府之收費數額,收取費用。
前項家長會費,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幼兒園家長會除家長會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
幼兒園家長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家長委員會專戶統籌運用,其支用由家長
會自行決議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得由委員會或由幼兒園提供計畫及預算需求,經委員會通
過後支用。
家長會費之收支情形,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第十七條
幼兒園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人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
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款,其收支應納入委員會專戶統籌運用。
每學期結束前,應將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
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
理移交。
第十八條
幼兒園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條
幼兒園家長會協助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幼兒園函報本府給予
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條
幼兒園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本府得予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