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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1026484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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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第 3 條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資格者,得檢附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
二、郵局存摺之封面影印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等相關證明。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重度以上
    (即六十分以下)之證明文件及醫院診斷書。
五、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印本及最近三個月戶籍謄
    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申請本津貼之照顧者或接受調查之家屬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
認資料屬實。非親自申領者,應提出委託書表件以供審核。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
心障礙證明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列於附表。
第 4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如文件不齊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完成
補正之日為申請日,逾期未補正者,申請資料檢還申請人。
各鄉(鎮、市)公所應儘速辦理調查,於初審完竣報經本府,由本府委託
相關社福團體到實地進行訪視及評估作業。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原則如下:
一、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二、領取本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
    費用補助暨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費用補助。
第 6 條
本辦法督導作業如下:
一、所有照顧者應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本督導費用準用我
    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照顧服務(居家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照顧品質,並增進照顧者之社會適
    應。
三、督導人員應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如發現照顧者服務
    技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宜協助輔導改善,經輔導仍未改
    善者,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服務。
第 7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案件由各鄉(鎮、市)公所完成調查及初審,經本府審核通過後
    ,自申請日之次月起開始發給本津貼。
二、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整。
第 8 條
請領本津貼之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於十五日內主
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或前項原因消滅後所領得之津貼,由本府
通知本人或其繼承人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本府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