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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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建設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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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十 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各該 鄉(鎮、市)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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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者為限,其 補助項目如下: 一、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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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本辦法之補助者,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建設處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照片、完 工照片、施工位置平面圖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支付費用發票或 收據之正本。 五、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戶名及帳號)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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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除下列項目為維護修繕費之二分之一以外,其餘項目 以五分之一為限: 一、設置或改善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 二、騎樓順平之改善。 三、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之改善。 四、建築物外牆之整修、粉刷或清潔。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並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六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八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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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為審查本辦法之補助得設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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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之補助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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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當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 ,當年度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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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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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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