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觀光發展及溫泉開發業務,帶動溫泉 產業觀光風潮,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特設置彰化縣觀光溫泉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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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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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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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觀光溫泉活動之收入。 二、相關觀光溫泉事業投資收益。 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溫泉區之門票、停車清潔維護費、租金和權利金等相關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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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觀光溫泉設施之規劃、興建及維護等支出。 二、觀光溫泉行銷與推廣等支出。 三、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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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立專戶存管循環運用,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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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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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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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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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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