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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0475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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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學者專家。
二  教育行政人員
三  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  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  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  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以續聘。委員代表由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擬修訂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
二  特殊教育發展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三  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及支持服務之配置。
四  提供特殊教育專業諮詢。
五  推動融合教育及各項特殊教育活動。
六  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事項之推動。
第 4 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行政機關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學者專家或利害關係人參加。
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出席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經費及教育部相關補助款項下支應。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