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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寬頻管道租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00230068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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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彰化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八條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收取租金(以下簡稱租金),應分配百分之三十予彰化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百分之七十予租用管道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以下簡稱公所)。
第 3 條
公所攤還本府代公所墊支配合款前,應將前條公所應分配比例之百分之五
十優先攤還本府已支出之配合款。
第 4 條
公所於租賃契約報本府備查時,應將分配本府之租金及應攤還款項一併繳
至本府。
第 5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租金,扣除公所攤還配合款後,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
使用於寬頻管道之維護管理或新建工程,其餘款項繳交公庫或使用於市區
道路之維護、新建及管理。
依本辦法攤還本府及本府收取之租金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