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財政負擔公平原則,依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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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申請建築圖說之使用,應填具申請文件,經本府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理 繳費及領取資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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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申請建築圖說之使用,應依本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建築圖說使用費。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影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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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各種規格建築圖說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黑白影印、列印輸出:A1 及 A2 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A3 及 B4 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元,A4 及 B5 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二、彩色影印、列印輸出:A3、B4、A4 及 B5 每張收取新臺幣三十元。 前項申請依相關法令規定本府應予提供者,得免收費用。 依本收費標準收取之費用,依法解入彰化縣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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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收費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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