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訂定之。 |
第 2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完成下列目的,得擬定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資優方案),向本府申請辦理:
一 為使資賦優異學生獲得多元學習、深入研究及相互探討的機會,藉此引導學生發揮潛能。
二 引導學校發展多元資優教育模式,發掘資優學生潛能,提供適性教育,進而全面性推廣資優教育。
三 鼓勵學校發揮群組夥伴關係,產生區域整合,共享資優資源。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資優方案係指學校為促進資優教育發展、推廣資優教育模式,以跨校方式並結合學術單位、社區或企業辦理,根據學生能力、興趣、特質、需求、學校發展性質、學校行政及教師能力、社區及社會資源狀況等,選擇適當的方式擬訂實施計畫,進行之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 |
第 4 條 |
學校辦理之資優方案得依據下列內容進行:
一 參加對象:二所以上學校之學生,並以經彰化縣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資優學生為限。
二 實施方式:學校辦理之資優方案得採良師典範、專題研究、遠距教學、充實課程、參訪活動、觀摩交流、假日營隊、生涯輔導、宣導活動、服務學習、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
第 5 條 |
資優方案辦理以學期為單位,第一學期(含暑假)應於三月三十日前完成申請,第二學期(含寒假)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申請。 |
第 6 條 |
資優方案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 應檢附實施計畫,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本府將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必要時申請學校應到場說明,審查通過後函知學校辦理。 |
第 7 條 |
本府依資優教育發展需求,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特定資優方案,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
第 8 條 |
學校辦理資優方案之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方案名稱。
二 依據。
三 目的。
四 辦理類型。
五 實施方式(含課程及活動內容)。
六 辦理期程。
七 師資安排。
八 辦理經費。
九 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 其他。 |
第 9 條 |
學校辦理資優方案得就下列補助項目提出申請:
一 講師鐘點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補助。
二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公告之比例。
三 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 教材費:得針對輔助教材、教學器材、教材蒐集、學習材料及教材研發等予以補助。
五 外部場地使用費:使用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之費用,最高額度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為限。
六 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六計算。 |
第 10 條 |
每學期每校以補助一案為原則,每案最高額度以八萬元為限,學校如提二案以上,應排列優先順序,補助額度視當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 |
第 11 條 |
學校於本方案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
第 12 條 |
本府得派員訪視或輔導學校辦理本方案之效益。 |
第 13 條 |
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辦理優良之學校得函報本府辦理敘獎。 |
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