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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1013836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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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為完成下列目的,得擬定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資優方案),向本府申請辦理:
一 為使資賦優異學生獲得多元學習、深入研究及相互探討的機會,藉此引導學生發揮潛能。
二 鼓勵學校發揮群組夥伴關係,產生區域整合,共享資優資源。
三 引導學校發展多元資優教育模式,進而全面性推廣資優教育。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資優方案係指學校為促進資優教育發展、推廣資優教育模式,以跨校方式並結合學術單位、社區或企業辦理,根據學生能力、興趣、特質、需求、學校發展性質、學校行政及教師能力、社區及社會資源狀況等,選擇適當的方式擬定實施計畫,進行之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
第 4 條
學校辦理之資優方案得依據下列內容進行:
一 參加對象:二以上學校之學生,並以經彰化縣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資優學生為限。
二 實施方式:學校辦理之資優方案得採行個別輔導、良師典範、專題研究、遠距教學、充實課程、參訪活動、觀
    摩交流、假日營隊、生涯輔導、宣導活動、服務學習、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等。
第 5 條
資優方案辦理以學期為單位,第一學期(含暑假)應於三月三十日前完成申請,第二學期(含寒假)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申請。但特殊個案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資優方案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 應檢附實施計畫暨申請書,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本府將邀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申請學校應到場說明,審查通過後函知學校辦理。
第 7 條
本府依資優教育發展需求,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之特定資優方案,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第 8 條
學校辦理資優方案之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學校及學生基本資料。
二 需求評估與項目。
三 服務方式及內容(含課程與時數)。
四 師資安排與研習。
五 空間與環境規劃。
六 相關行政支援。
七 執行期間。
八 經費預估。
九 預期效益。
十 其他。
第 9 條
學校辦理資優方案得就下列補助項目提出申請:
一 講師鐘點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補助,但課程納入校內排課時,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公告之比例。
三 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 教材費:得針對輔助教材、教學器材、教材蒐集、學習材料及教材研發等予以補助。
五 外部場地使用費:使用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之費用。
六 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五計算。
第 10 條
補助額度視當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第 11 條
學校於資優方案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府得派員訪視或輔導學校辦理方案之效益。
第 13 條
成果報告經審查後,辦理優良之學校得依資優方案辦理獎勵積分表(如附件)之額度,函報本府辦理敘獎。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